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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恶性肿瘤患者在北京化疗,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低是异地就医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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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家庄恶性肿瘤患者在北京化疗,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低是异地就医限制吗?请问患有恶性肿瘤,去往北京就医,针对化疗过程中住院的医药费是否可以通过大病保险报销呢?目前情况是化疗三次过程中,三次费用为39865.05元,其中个人支付(扣除统筹支付的部分、个人医保账户的部分》26802.15元,占比67.23%。如果按照政策要求,在第二次化疗时个人支付部分已经达到19392.98元(超过政策中年度个人自费年度起付标准1.8万),正常来说第三次就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在第三次化疗时,应付治疗费用10888.8元,个人支付(扣除统筹支付的部分、个人医保账户的部分)7409.17元,个人自费占比68%,按照政策规定“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不含起付标准)部分支付80%”,按照上述政策,大病医疗报销金额完全达不到自费部分的80%(因为就算不扣除统筹和个人账户的金额,我个人自费部分已经达到全部费用的68%了),请问是异地就医不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吗?目前自费还是很多是什么情况?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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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9: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您解释相关情况,具体依据如下:根据《石家庄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石政规〔2024〕7号附件1):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职工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为1.8万元。第七条 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为1.8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第八条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额度分段确定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不含起付标准)部分支付8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支付85%;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支付90%;3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95%。经查询,您当年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金额在1.8万元标准以下,因此本次大病保险基金暂不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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