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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能否用于大病提取?双亲重病家庭期盼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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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7: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家庄公积金能否用于大病提取?双亲重病家庭期盼政策支持双亲均患重病,现在生活结局,花费巨大,其他省份公积金很多都可以用来大病提取,希望石家庄也可以实施这么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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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9: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根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石公管委〔2024〕6号文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五)离休、退休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九)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状态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三)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与关注,如咨询公积金其它业务问题,您可在网上留言系统留下咨询问题,我们将及时为你解答,或拨打0311-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业务咨询,或关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服务平台,了解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承办部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电话:0311-6800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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