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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未达20人或10%需要备案吗?被裁员工能否查看裁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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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8 17: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经济性裁员未达20人或10%需要备案吗?被裁员工能否查看裁员报告?请问:1、企业经济性裁员如果未达到20人或总人数10%的,还是否要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备案,是否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若不需要上述行为,那如何判定企业为经济性裁员?2、被裁员工是否有权利查看企业裁员报告和裁员备案?企业如果不出示,是否就可以认定为企业不是经济性裁员而是违法裁员,被裁员工是否可以主张企业进行2倍赔偿?3、如所在企业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二级法人,且员工档案存放、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均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那裁员备案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还是总部所在地进行备案?若总部进行备案是否有合法?4、如果被裁员工与企业最初为就裁员补偿达成一致,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期间企业变相给员工增加之前未有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变换工作岗位时,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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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8 17: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用人单位裁员有告知员工的义务,劳动者有知情权。企业如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违法裁员。如果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看经济性裁员是二级法人单位还是总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在二级单位还是总部),如果是二级法人单位裁员(劳动关系同步),可到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报告即可;如果是总部裁员(员工的劳动关系同属总部)那么到总部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裁员报告。(4)劳动者与企业就裁员补偿达成一致并且有书面约定,如果企业违反其约定内容,员工有权利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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