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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搬迁停产,员工待岗停发生活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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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12: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搬迁停产,员工待岗停发生活费合法吗?我是2000年与石家庄化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如今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4年企业改制为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公司。2010年企业搬迁,我被安排到金石公司子公司(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乐市)工作,2018年企业因为事故停产至今,金万泰公司安排少部分员工留厂值守,另外部分员工放假待岗(期间发放生活费)。请问此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三款规定呢,用人单位金控金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是否可以随意提供一个岗位强迫员工选择去呢?然后不去可以停发生活费和停缴社会保险吗?谢谢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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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13: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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