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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化肥厂改制后员工被要求转岗备煤岗位,不服从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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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11: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家庄化肥厂改制后员工被要求转岗备煤岗位,不服从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我是2000年与石家庄化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如今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4年企业改制为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公司。2010年企业搬迁,我被安排到金石公司子公司(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乐市)工作,2018年企业因为事故停产至今,金万泰公司安排少部分员工留厂值守,另外部分员工放假待岗(期间发放生活费)。如今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公司要求员工报名去金石公司藁城园区分公司备煤岗位工作,因与原来工作岗位差距较大以及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备煤岗位工作。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公司要求全部要报名去备煤岗位,如若不报名的话就要与金万泰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如若不签订,后续将停发生活费和五险一金。请问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有何法律依据没有?如若签订协商劳动合同协议应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什么工资基数来乘以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如若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咱们哪个部门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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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12: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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