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栾城区医保局】答复:依据《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石医保规〔2025〕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用待遇。具体内容为:第十七条 两项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 实行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用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时合并支付, 标准分别为:(一)生育2000元 ;(二)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 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四)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第十八条 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报销 , 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自然分娩3500元 ;(二)难产4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怀孕 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200元 ;(五)怀孕满 4个月不满 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 ;(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600元。第十九条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 40元,二级 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二)皮下埋植 (取出)术,每例100元 ;(三)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四)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两项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 ,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感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