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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租房申请因名下有商铺被拒?人均住房面积15㎡以下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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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6 11: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家庄公租房申请因名下有商铺被拒?人均住房面积15㎡以下如何认定?2024年12月月初,有社区工作人员联系,让取消申请公租房,理由是市里有房,我们回复市里房实际为2013年购买的长安区商铺,面积16.97平,目前无返祖,根据另外,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房条件须满足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条件的规定,我们家庭四口人,满足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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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6 12: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石保安居办〔2023〕2号)文件规定,我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由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审核。公租房申请条件中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且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限制申请公租房。由于您购买了长安区商铺,审核部门取消您的保障资格符合政策规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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