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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停业后,标注“赠品”的抽纸能否在网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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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3: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油站停业后,标注“赠品”的抽纸能否在网店销售?开加油站定制了一批抽纸,外包装标注了是赠品。现在加油站不开了。请问这种标识赠品的抽纸可以开网店卖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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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3: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反馈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上标明“非卖品”或“赠品”字样,其目的在于以赠送、试用等形式对商品进行促销,而非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出售,经营单位将 “非卖品”及“赠品”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可能违反生产厂家的本意或合同相关约定。销售“赠品”或“非卖品”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系“赠品”或“非卖品”,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以上答复,仅作为参考,不作为经营依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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