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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未执行?冀人社规〔2018〕8号文件第十九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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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4 10: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未执行?冀人社规〔2018〕8号文件第十九条详解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文件号:冀人社规(2018)8号中第十九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请表》,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经向省12345核查,此文件未废止,但参保地所在区及市说没有相应的政策,请问是市里没有执行省里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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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4 11: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 [2022]30号)有关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可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在受理社会资助时,城居保经办机构留存经济组织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社会资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资助标准及资助对象。经办流程:1.城居保经办机构与税务协调开通集体补助虚拟账户,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联。2.村(居)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补助申报表》。3. 经城居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资助人携带《补助申报表》到税务窗口缴费,城居保系统会自动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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