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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空置房物业费按20%缴纳?物业公司要求全额收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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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 11: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家庄空置房物业费按20%缴纳?物业公司要求全额收费是否合法?“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 我坐落在桥西区嘉实栖园小区的房屋自2017年下半年就处于空置状态,当时不了解空置房的政策,物业费一直全额缴纳。后来得知政策后与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以2006年交房时的入住手册其中的条款为由,要求空置房屋也要缴纳全额物业费。请问:物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2006年交房时的入住手册中的条款,在2010年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是否依然有效?后来发现当时交房时的物业公司(阳光水岸物业)和现在的物业公司(原河侍家物业)并不是一家公司,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更换的物业公司。后来也没有签署过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我反映此事就是想知道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如何执行,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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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 13: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物业费收取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进行约定的可参照《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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