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指正常工作状态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指正常工作状态工资吗?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后期集团安排到子公司工作,所有关系均还在集团。后因子公司经营不善处于停产状态,部分员工留守值班,大部分员工放假在家处于待岗状态,期间只发放生活费。现如今子公司人事部门再没有安排其他岗位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订自愿离职协议,请问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是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计算吗。劳动合同法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指员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吗。 您好,劳动合同法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指员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吗,此问题《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解释,只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单位工作年限乘以本人月平均工资等于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综上,应按实际解除终止前12个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页:
[1]